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年份仓单定向增发服务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收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商申请年份仓单定向增发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年份仓单,是指存放于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内的、经过指定检验机构检验的、由交易中心核准注册的、有年份需求的仓单。
年份仓单定向增发服务,是指在该年份仓单所属上市品种已经完成首批年份仓单封存后,交易中心将符合该上市品种交易交收标准的年份仓单合并到该市场中进行交易,直至年份到期后统一交收的服务方式。
第三条 每次年份仓单的定向增发,交易中心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公示,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交易中心对每次年份仓单定向增发服务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年份仓单所属上市品种的市场价值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定向增发导致的市场价格变化所产生的价格波动风险,由市场交易商自行负责。
第二章 定向增发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定向增发服务的交易商,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交易中心注册交易交收账户,成为交易中心交易商;
(二)持有经交易中心核准的上市品种年份仓单;
(三)与对应上市品种的已有供货商无关联。
第六条 提交申请的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定向增发:
(一)本次申请定向增发服务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二)所持有的年份仓单不符合交易中心定向增发要求;
(三)严重损害交易商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定向增发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定向增发的交易商,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定向增发服务的年份仓单,其年份应与当前市场年份仓单的年份保持一致;
(二)每次定向增发服务的年份仓单最小货值,在30万元以上;
(三)申请定向增发服务年份仓单货值低于30万元的,需等待其他申请该服务交易商提出申请,直至货值汇总≥30万元为止;
(四)新增封存仓单进入年份交易市场90个自然日后的首个交易日方能开始交易。
第四章 定向增发服务流程
第八条 申请年份仓单定向增发服务的交易商,需填写《年份仓单定向增发服务申请书》,向所属会员单位递交申请,由该会员单位协助向交易中心提交。
第九条 交易中心收到《年份仓单定向增发服务申请书》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若申请该服务的年份仓单货值达到30万元,则启动定向增发服务。
第十条 交易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向增发服务。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完成定向增发服务并依规定期冻结本次定向增发的年份仓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则(细则或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归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所有,修订之后交易中心将会在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公示,不再另行通知。
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