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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27

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中药材交易,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秩序,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签发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2013年第3号令)等要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5〕43号)的要求,以及《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国家指导性文件,参照行业政策以及《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章程》等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金融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金融服务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及互联网交易市场。交易中心遵循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提供交易平台、交收平台、信息发布平台和金融服务平台。本规则旨在营建良好的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交易环境,以促进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和交易的繁荣。交易中心负责为在交易中心交易的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进行托管和交易见证。交易中心指定的存管银行负责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创新业务的发展情况,出台相应政策,适当控制和调整创新业务的交易规模、交易类别、交易模式和审批节奏,以保障创新业务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第三条  交易中心交易活动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为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平等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交易中心自身及交易中心员工不得参与交易。


        第四条  除本规则外,交易中心还颁布了包括但不限于《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收规则(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现货挂牌管理办法(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蕲艾交收细则(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品种上线管理办法(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清算管理办法(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仓单管理办法(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管理办法(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系统安全性管理办法(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蕲艾现货挂牌交易细则(试行)》等规则、细则、管理办法及相关产品的交易交收细则。同时,与本交易中心共同向交易商提供仓储、检验、银行、信息等第三方服务的各单位及本交易中心职员应当准确理解并严格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交易中心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参与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术语


        第七条  电子购销合同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依照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系统进行上线品种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第八条 “交易商”是指具备一定的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现货基础知识、知晓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现货交易交收风险、了解并同意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开户条件并与交易中心签署《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商开户协议》后,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获得交易商号与初始密码的交易群体。


        第九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获得交易中心交易资格的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买卖相关商品的行为。交易商应当使用本交易中心提供的专用交易软件、凭交易编号和交易密码进行交易。 


        第十条 “交收”是指交易中心同一上线品种的买卖双方,在订立现货合同后,遵循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向交易中心提起履约交收申请,并按照买卖双方协商的结果,卖方向买方转移该品种的商品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十一条 “资金帐户”是指交易商为参与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交易而在交易中心指定资金存管银行开设的储蓄卡资金帐户。该账户须与交易账户关联绑定激活后,方可实现资金实时划拨及交易交收。


        第十二条 “资金存管银行”是指交易商参与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交易过程中履行资金托管和清算职能,实现资金实时划拨的第三方银行。


        第十三条 “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商从资金帐户向交易账户划拨的、用于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交易的资金。


        第十四条 “交易系统”是指交易中心提供的、用于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交易交收的电子化平台工具。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是指向交易中心申请、经交易中心认可授权而具有相应的代理资格、接受交易商委托协助办理交易交收等相关业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中心有权根据行业需求及业务需要而设立其他业务性质功能的会员单位,在设立前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经纪机构”是指由会员单位开发授权、经交易中心认可而具有相应区域代理资格、进行交易商开发等相关业务的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经交易中心指定、为市场提供资金存管、交收、仓储、物流、检验/检疫、金融、技术、信息等配套服务的机构。


        第十八条 “仓单”是指交易商以其自身所有的、尚未卖出的、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则进行质检后存放于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的现货货品,经交易中心核准通过登记确认的货权凭证。


        第十九条 “指定交收库”是由交易中心指定,协助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仓单注册/注销指引、货物(仓单)检验检疫、货物(仓单)交收及货物(仓单)仓储服务的企业。


        第二十条 “指定质检机构”是由交易中心指定的、对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的货物(仓单)进行质量(检疫)检测的第三方专属权威机构。


第三章  交易市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的上线品种由交易中心根据自身发展及实体企业需要而推出,并在交易中心官网(http://www.lszzyc.cn)和其他媒体上公示,交易中心上线品种的详细情况请参考交易中心官网公示资料。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可为:


        (一)中药材现货货品。


        (二)中药材现货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基于中药材现货货品、现货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的电子购销合同。


        (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标的。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其所有权或处置权没有争议与纠纷,权属清晰;


        (二)标的物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业标准或交易中心要求;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交易的情形;


        (四)不存在查封、质押以及其他影响交易的障碍;


        (五)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采用的交易模式为:


         (一)现货挂牌交易模式:


        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交收系统,预先公布要买卖商品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规格、等级、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摘牌量(起摘量)、最小摘牌单位、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要素,经交易中心审核后通过交易交收系统进行“挂牌”发布买卖信息,摘牌方在挂牌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进行买入或卖出,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订立电子购销合同的贸易方式。


        (二)在线专场交易模式:


        交易中心对符合准入规定的特定商品进行专场发售,由承销商、批发商等交易商进行申购,交易商可以将申购成功的电子购销合同立即申请履约交收,也可以将申购成功的仓单等货品进行挂牌预售的贸易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允许的其他模式。


        交易中心将根据行业市场的需要以及交易商的请求,适时公布、推出合乎行业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创新型商品现货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五(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订货金制度。订货金是指交易商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清算和保证合同履约。交易中心对所有上线品种订货金的设置不得低于电子购销合同总价值的20%。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高交易订货金水平,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订立了电子购销合同,但还未提请交收履约之前,所持有电子购销合同的行为叫做持仓;交易商订立了电子购销合同,在未提请交收履约之前或在约定的电子购销合同到期前将该电子购销合同销售给其他交易商的行为叫做平仓或称为转让。


第四章  交易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上线品种的报价及成交价是该产品的不含税价格。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上线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该品种所属领域内的所有等级、规格、品牌、产地、包装、重量、数量、质量等所有标准范围,交易中心禁止任何产品开展标准化交易。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交收申报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交易时间为:早盘9:30-11:30,午盘13:00-15:00。


        (二)每日清算开始时间为16:00,清算数据包括当前交易日产生的所有交易数据。


        (三)交易中心可根据工作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


        第三十一条  各上线品种的具体交易日和交易、交收时段安排,以交易中心公告和电子购销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交易顺利进行,防范商品现货交易风险,交易中心有权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对双向或单向价格涨跌变动额度进行限制或放开;


        (二)对部分或全部交易商的交易量进行限制;


        (三)暂停部分或全部电子购销合同的订立或履行;


        (四)对部分或全部电子购销合同的一方或双方调整订货金比例;


        (五)其它有利于化解风险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交易买卖指令经电子交易交收系统匹配成交后,交易即予以成立,视为双方交易商已签订包含约定内容和交易指令在内的《电子购销合同》。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四条  电子购销合同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由交易中心根据各上线品种不同而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日价格涨跌限幅制度。每日价格涨跌限幅是指电子购销合同约定的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涨幅的上限或低于跌幅的下限。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交易申报将被视为无效,即高于涨幅上限或低于跌幅下限的交易指令无法录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交收系统。根据市场变动情况,交易中心有权调整涨跌限幅,控制交易风险。


        第三十六条  交易指令的种类:


        (一)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二)取消指令:指交易商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三)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指令。


        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交易商可提出变更或撤销指令。


        第三十七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系统进行报价,交易交收系统将依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实时计算。当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时,电子交易交收系统不再接受其增加订货量的买卖指令。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未成交指令可以申请撤销。如未撤销,在该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  电子购销合同约定买方或卖方可以通过电子交易交收系统单方将其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它交易商,合同转让权益的损益由合同的转让方承担。


        第四十条  交易指令成交后,交易中心按规定通过交易交收系统发送成交回报至各交易商的联网终端账户。


        第四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交收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核对成交记录,如果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交易中心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四十二条  各交易商进行现货交易应按规定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其费用标准由交易中心在该品种交易细则中载明,并在官网上公示。


        第四十三条  经交易中心批准,交易商可用交易中心允许的其他质押物充作交易订货金;拥有交易中心核准后开具仓单的卖方可以使用仓单充作交易订货金。


        第四十四条  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余量仍存于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的交易,若当日交易结束仍未能成交,则该申报作废。 


        第四十五条  交易商应当按照其所订立电子购销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订货金,作为其履行电子购销合同的担保。订货金额度标准由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并另行公示。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控制的需要提高订货金标准,并在事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交收业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现货交收的交收流程、品质检验、交收违约及索赔等与交收有关的事项作出规定,并可根据交收现货的具体特性,在各上线品种的交收细则中对交收时间段、最小交收单位、溢短量、质量检验标准等事项作出细则规定,并在官网上公示。


        第四十七条  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分为三种类别:


        (一)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经交易中心指定的,为交易中心上线品种履行现货交收提供第三方专业仓储等服务的企业经营组织;


        (二)指定交收厂库是指经交易中心指定的,从事交易中心指定品种的生产或贸易等经营业务的,有权为相关上线品种申请注册仓单的企业法人单位;


        (三)临时交收仓库是指经交易中心指定的,为某笔交收贸易中的现货货品提供仓储等服务,并有权为该笔交收贸易中的现货货品申请注册仓单的企业法人单位,临时交收仓库在该笔交收贸易合规完成后自动撤销。


        交易中心对指定交收库实行年审制。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的仓单内容包含该仓单内现货货品的所有资料,并非设立统一标准的记录凭证,不属于标准化的仓单。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对指定交收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责成其整改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交收仓库(厂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则、细则与业务管理办法,限制交收现货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现货交易交收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交易商必须严格按照其所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约定,在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完成现货交收。在现货交收时,卖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提货单的;买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货款的,即为交收违约。在履行电子购销合同时,卖方需向交易中心提出仓单的出库申请,待交易中心核准确认通过后出具该仓单的提货单,买方需持该提货单到该仓单所在交收库进行现货货品的出库流程办理,该提货单一经使用,其所对应的仓单即时注销。


        第五十一条  交易商在现货交收中发生违约行为,违约交易商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损失。交易中心对违约交易商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具体按交易中心制定的有关交收违约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由于指定交收库或临时交收仓库的过错造成提货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提货单权利的,指定交收库或临时交收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中心有权对指定交收库或临时交收仓库进行追偿。


        第五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与指定交收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相关业务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收库应对贸易相关主体及交易中心发现有疑议的仓单进行查核,并及时反馈查核结果。


第六章  市场参与者


        第五十四条  本交易中心属于商品现货市场,市场参与者包括以下四类:


        (一)交易商


        (二)会员单位


        (三)经纪机构


        (四)第三方服务机构。指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经交易中心指定、为市场提供资金存管、交收、仓储、物流、检验/检疫、金融、技术、信息等配套服务的机构。


        第五十五条  开户条件是指交易商须是依法登记的,具备从事交易市场交易商品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加工、贸易、消费资格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包括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企业分支机构等)、个体工商户(包括各地合作社)及具备现货购销需求的自然人等群体。交易商须提交有效的凭证并登记在册方能开户。一个交易商只能拥有一个交易商号,即同一申请者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商号。


        第五十六条  交易商进行交易须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及其他交易中心规定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第五十七条  交易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交收系统进行交易交收;


        (二)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交收相关设施及配套服务;


        (三)对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交收相关活动;


        (五)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交易商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规则及交易中心制定的、与交易交收活动相关的规定。


        (二)对其交易编号下发生的交易及结果负责,严格履行交易项下的合同义务。


        (三)确保提供给交易中心的文件、凭证、签名、印鉴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更新,否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交易商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交易中心提交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案。


        (五)依法纳税及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交易商应以本单位名义进行交易,交易中心禁止交易商代理其他现货交易场所的交易。违规代理其他现货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已经达成的交易结果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六十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认可的开展相关代理业务的资质,并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文件,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并签署《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合作协议》后,方可接受交易商委托在本交易中心从事交易业务。


        申请成为会员单位的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资料、办理程序以及开展业务的具体要求、管理办法等,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会员单位接受交易商委托,应当对交易商参与交易中心交易业务的适当性进行审核,向交易商提供《交易风险提示书》,《交易风险提示书》由交易中心提供范本。


        第六十二条  会员单位为交易商办理相关业务,应当遵循忠实、勤勉、谨慎原则,严格遵守本规则和交易中心其他规定,不得损害交易商合法权益,为交易商保守商业秘密。


        除根据交易中心规定收取交易佣金外,会员单位不得与交易商约定收益分成,也不得向交易商收取其他额外费用。


        第六十三条  会员单位不得开展自营业务。违规开展自营交易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已经达成的交易结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十四条  经纪机构应向属地的交易中心授权会员单位提起申请并接受其管理。申请成为经纪机构的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资料、办理程序以及开展业务的具体要求、管理办法等,由交易中心授权的属地会员单位另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可的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并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文件,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并签署相关业务协议后,方可在本交易中心开展相关业务。申请成为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资料、办理程序以及开展业务的具体要求、管理办法等,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在交易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应当遵循专业、高效原则,严格遵守本规则和交易中心其他规定,不得损害交易商合法权益,为交易商保守商业秘密。除根据交易中心规定并公布的标准收取费用外,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向交易商收取其他额外费用。


        第六十七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违规开展交易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服务资格,已经达成的交易结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章  电子购销合同


        第六十八条  交易商在交易中心达成交易,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订立电子购销合同,该合同订立时即生效,交易中心为电子购销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提供全程服务。电子购销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未经合法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阅和泄露。


        第六十九条  电子购销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标的;


        (二)履行期限;


        (三)价格;


        (四)数量;


        (五)质量(含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六)交易主体的名称或姓名;


        (七)清算方式;


        (八)履行地点和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七十条  交易中心电子购销合同的交易单位为“批”,每批因上线品种不同而表示为吨、百吨、公斤等交易单位,交易数量必须是交易单位的整数倍。


        第七十一条  电子购销合同的上线指导价由交易中心确定并提前公布。上线指导价是确定新上线品种电子购销合同第一天交易价格波动的参照依据。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订货量的已上线电子交易合同,当其清算价与市场价存在较大的价格差距时,交易中心可公布新的上线指导价。


        第七十二条  电子购销合同以商品的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根据不同上线品种属性,电子购销合同报价采用多种方式,如:元/公斤、元/吨、元/百吨等。


        第七十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不断推出适合产业、企业和投资者需求的品种作为交易标的。交易中心推出新的交易品种,将根据该品种贸易流通数量、特点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格式电子购销合同范本,在交易系统上使用。交易中心鼓励交易商在交易中心开展交易的品种范围内,自行拟订电子购销合同范本,提供给交易中心核准后在交易系统上使用。


        第七十四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暂停或终止有关上线品种的交易,并提前予以公示。暂停或终止交易前已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七十五条  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订立的合同的转让,应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的方式进行,并自交易系统确认成交之时起生效。


        第七十六条  交易中心推出新的电子交易系统的,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合同订立、转让及履行期间,交易中心通过引入第三方存管银行,为交易商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  为保障合同履行,交易中心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为交易商提供交收、仓储、质检、物流等配套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内交易商申请提前履行或合同到期后履行的,应以实物/仓单交收方式履行,具体办法由交易中心根据各交易品种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交收细则。


        第八十条  针对不同的交易品种,交易中心规定不同的计量单位,并在交易前明确和公示。


        第八十一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商品流通情况,规定交易商在单个交货期合同上买卖数量的上限,并作为风险管理措施在合同中列明。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八十二条  交易商在参与交易中心现货交易及交收贸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仓储费、仓单注册费、提货费等。如未按规定完成交收行为的需一次性支付交收滞纳金;如因交收异议而再次质检所产生的质检费等。


        第八十三条  交易交收手续费的收取额度根据交易中心市场模式不同或上线品种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参照交易中心各市场细则和上线品种相关细则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提货费包括(部分)仓储费和出库费等,收取标准不得高于现货总价值的40%,运输费、保险费由买方承担;交货费包括入库费、检验费、(部分)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不得高于现货总价值的40%,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八十五条  相关费用由交易中心统一收取。会员单位和经纪机构不得违反交易中心规定额外收取交易商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十六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章  上线品种管理


        第八十七条  交易中心上线品种是由交易中心相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上线品种所属产业领域内有关企业听证评审,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平台化的大宗交易交收,报备地方监管部门获批后而运营的产品市场。


        第八十八条  交易中心上线品种类别的提请方由交易中心相关部门负责设定,也可由会员单位、特定交易商等角色向交易中心发起申请,由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业内有关企业调研、评审、论证后,确定是否组织上线。


        第八十九条  还没有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中药材产品及有关农产品,均视为可组织的拟上线品种。会员单位和特定交易商可就某个拟上线品种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新品种拟上线申请书;


        (二)交易中心委托机构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三)交易中心委托机构出具的申请企业介绍报告;


        (四)交易中心委托机构出具的相关产业发展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合规完整的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上线该品种,并书面通知申报方。


第十章  清算管理


        第九十一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实行“当日统计、次日出金”的资金清算原则。“当日统计”是指交易中心对交易商每笔交易中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当日进行统计;“次日出金”是指交易中心与清算银行对交易商每笔交易中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个工作日清算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并允许交易商出金。


        第九十二条  交易中心在银行开设专用资金监管账户,账户资金由第三方托管或银行监管,用于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交易商进行交易发生的货款及各项费用,并按交易商编码实行分户管理。


        第九十三条  交易商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资金清算银行根据交易交收系统每日清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


        第九十四条  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业务资金的划拨,在存管银行的监管下,通过交易中心监管账户和交易商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办理。


        第九十五条  使用交易中心资金划转系统的交易商,其开户信息须与签约银行借记卡(账户)的开户信息完全一致,一个银行借记卡(账户)只能签约一个交易商交易编号,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第九十六条  交易中心通过官网或交易系统客户端向交易商提供《交易商对账单》下载。交易商应及时下载、核实其交易及资金变动情况。交易商如对当天《交易商对账单》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交易中心的清算结果无异议。


        第九十七条  对通过交易中心上线品质市场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交易商,交易中心将会按照相关规则冻结相应的订金作为履约担保,同时划转相应的交易手续费。交易中心依据《交易商对账单》直接从交易商账户中扣除规定的相关费用而无须另外通知交易商。


        第九十八条  交易中心只对交易商进行清算,不承认且禁止交易商代理他人清算,交易商违规代理他人清算及风险由该交易商自行负责。


        第九十九条  买卖交易商发生的第三方费用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代收代付。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则规定,针对需要由交易中心代收代付的费用,交易中心先行冻结,并在满足费用划转的条件时进行相应的资金划转。


        第一百条  交易商可通过交易交收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议,24小时内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第一百零一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 交易中心对各交易商的盈亏、交易订货金、税金、交易手续费等款项进行统计,并在交易商终端和《交易商对账单》中显示。


        第一百零二条 会员单位和经纪机构应详细记载交易/交收业务,按日序时登记交易商买卖的订立、转让、持有、交收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其他交易商盈亏、费用以及资金、收付等财务状况,控制交易商的交易风险。


第十一章  风险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交易中心应在与指定交收库、交易商、指定资金存管银行订立的书面协议中明确风险发生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前款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性质的交易行为、交易交收系统安全性漏洞、仓单真实性风险、仓单权利瑕疵、仓单公示信息错误、清算系统安全性漏洞、资金管理系统安全性漏洞等。


        第一百零四条  交易中心应对其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规则。


        第一百零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限制供货(购买)量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制履约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对于交易过程中监测到或交易中心上线品种市场反馈并经交易中心确认存在风险的交易行为或交易商主体,交易中心采取定向警示与公开警示相结合的风险警示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对于交易风险特别大的,交易市场对交易商采取准入限制或现货交易交收行为限制等相关措施,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一百零六条  交易中心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第一百零七条 交易商无法履约时,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新订货业务;


        (二)按规定强行转让,并用转让后释放的订货金履约赔偿;


        (三)依法处置质押物;


        (四)交易中心代其履约后,依法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若有根据认为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细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并且对交易中心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中心可以对该交易商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新仓;


        (四)提高订货金比例;


        (五)限期转让;


        (六)强行转让。  


第十二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在现货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互联网服务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清算、交收危机,对交易中心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项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决定采取调整交易/交收时间、暂停交易/交收、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订货金、限期转让、强行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章  信息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与保密相结合的原则发布市场行情及相关数据统计信息。交易中心发布信息,可以根据不同内容分别确定相应的发布范围、发布周期、发布方式或渠道。交易中心发布当日交易中心行情及交易中心有关信息,并对交易商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上线品种名称、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清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订货量及其变化、各指定交收库及临时交收仓库经交易中心核准可供交收的库容量、仓单数量及其增减量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信息发布应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发布。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和市场参与者依法或按照交易中心规定发布或提供信息,应当根据审慎原则进行审查,不得发布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性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库、临时交收仓库、指定清算银行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交易中心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交易中心产生的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交易中心的商品现货市场在登记、存管、结算和交收系统方面应有完整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确保登记、存管、结算、交收资料的安全。


        第一百二十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中心必须建立异地数据备份,妥善保存各种交易记录、结算数据等原始凭证。上述资料涉及电子版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上述资料的纸质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交易商可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软件从交易系统中在上述保存期限内查询自身账户的各项交易记录、结算数据等数据。            


第十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现货交易交收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交易中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交易中心政策、法规和各项管理办法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交易中心风险;


        (二)监督、检查各会员单位和经纪机构的业务行为及其内部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会员单位和经纪机构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各指定交收库、指定清算银行等与交易中心交易交收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交易交收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交易中心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每年应当不定期对会员单位和经纪机构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则、细则和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发现有涉嫌违规行为的,应立案调查。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力,各交易商应当配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交易商、指定交收库、临时交收仓库、指定清算银行等应当接受交易中心对其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交易中心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交易商、指定交收库、临时交收仓库、指定清算银行等在从事现货相关业务时涉嫌重大违规,交易中心立案调查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中心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交易商、指定交收库、临时交收仓库、指定清算银行等有权向交易中心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五章  违规违约处理及争议解决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交易商对其在交易中心成交的电子购销合同或提供的服务有全面履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违约的,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除另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外,交易中心不为任何交易商提供履约担保。


        第一百二十八条  市场参与者发生违约时,其在交易中心所存货物(仓单)、所余资金和其他担保、抵押或质押的凭证或物品、资产等均可用于违约处理,交易中心有权限制违约的市场参与者办理出金或处置上述资产直至违约处理完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本规则和其他规则、细则及有关管理办法,对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暂停相关业务、强制转让、罚款、取消业务资格、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市场参与者有义务配合交易中心对违规、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市场参与者之间之间因交易活动产生的纠纷,应当首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由交易中心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的,应书面提出调解申请,交易中心根据本交易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调解协议经纠纷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一百三十一条  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视交易中心注册地为交易行为发生地,以交易中心注册地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市场参与者之间、市场参与者与交易中心之间因交易活动产生纠纷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由交易中心注册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规违约处理及争议解决的具体办法,由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十六章  调解与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交易商、指定交收库、临时交收仓库、指定清算银行、会员单位、经纪机构等之间因交易、交收而发生有关现货业务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


        第一百三十四条  提请交易中心调解的当事人, 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中心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中心见证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各会员单位、各经纪机构、各交易商、各指定交收库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中心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规则并结合《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市场参与者违规违约处理及异常情况管理办法(试行)》采取相应的管理或处罚措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免责条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于交易商的诚信,由交易商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易标的对应的货品(仓单)权属、存在的纠纷等瑕疵担保责任由对应的卖方交易商、指定交收库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因交易商在交易中心上线品种市场上发布的有关交易信息所产生的争议,由对应的交易商、指定交收库等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对自身的交易账户安全负责。任何登录该账户参与交易交收的用户,在交易交收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账户所有人的行为,由该账户所有人负责,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交易商的如下情形而产生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导致的损失;


        (二)未及时关注交易中心上线品种市场发布的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公告而导致的损失;


        (三)因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而导致的损失;


        (四)因自身终端设备的时间与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系统的时间不符而导致的损失。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罢工罢市、疫情、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需要暂停、关闭、取消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而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与相关管理办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交易活动的需要,交易中心可以对业务规则及品种内容的相关规则、细则、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调整。交易中心将于调整相关规定前的5个工作日在交易交收系统及各交易商账户发布调整公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系统将定期进行系统维护,维护前24小时将予以公告。在系统维护期间,将中止交易。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交易中心将根据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创新业务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或作出相应的政策、办法、细则、规则、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具体意见、解答等。


        第一百五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交易中心公布的相关规则、细则及管理办法等与本规则相违背的内容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细则或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归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所有,修订之后交易中心将会在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公示,不再另行通知。



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