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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结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现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现货市场风险,根据《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中心、合作银行、交易商三方的规定和协议以及交易商的交易结果、交易价格、出入金和交易中心 有关规定,交易中心在每一交易日结束后,对交易商订货金、 订货盈亏、手续费、交收货款、仓储费(代种养)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是指参与交易中心交易的会员、分支 机构及其客户。交易中心为经交易中心核准的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


        第四条 合作银行是指交易中心指定资金存管银行,是对交易商 资金进行存放、管理和划拨的银行。


        第五条 结算资金账户指交易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的用于对交易 商交易资金进行保管与结算的专用账户,以实现签约、出入金和资 金划转等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所组织的各种交易方式的结算业 务。交易中心、交易商、合作商、合作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 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结算原则


        第七条 交易中心实行统一、即时、净额、的结算原则。

            ( 一)  “统一 ”是指交易中心统一集中对交易商办理结算业务;

            (二)  “即时”是指交易中心对交易商每笔交易产生的资金变化情况进行实时核算;

            (三)  “净额”是指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的成交额进行轧差处理;


        第八条 手续费、仓储费(代种养费)等费用按交易中心规定的标准直接扣除并划入指定账户。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日终资金清算制度。


        第十条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对交易商提供交易结算数据。


第三章 结算部门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设立清算部。清算部对交易中心上线品种交 易交收实行统一结算,对交易商订货金、订货盈亏、货款及其它款 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十二条 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 一) 办理结算业务,负责每日结算工作,做到日清日结。

            (二) 控制结算风险;

            (三) 为交易商提供结算数据查询及核实的服务;

            (四) 资金往来审核、汇划及合作银行进行对账业务;

            (五) 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六) 按规定管理交易商资金;

            (七) 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八) 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十三条 所有在交易中心计算机交易系统中成交的现货必须通 过清算部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 清算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 业秘密。


        第四章 合作银行及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协助交易中心办理 结算业务的资金存管商业银行。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在各合作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 交易商应交付的订货金、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第十七条 交易商须在合作银行开设一个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 存放和划转。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与交易中心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为交易中心开设专用结算账户;

            (二)为交易商开设资金账户;

            (三)根据交易中心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 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四)协助交易中心管理交易商的资金划转;

            (五)协助交易中心在不同合作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 转;

            (六)配合交易中心建立数据对账制度;

            (七)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交易商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需要与交易中心、合作银 行签订三方协议。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结算账户资金划拨在第三方银行的监管下办理。交易中心和合作银行,与银行系统连接,为交易商提供自动 转账服务。交易商和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后,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系 统或银行提供的多种渠道发出资金划转指令,实现交易商银行结算 账户与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实时划转。


        第五章出入金


        第二十二条 入金是指交易商从自有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向交易中 心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入资金的行为。出金是指从交易中心 结算资 金专用账户向交易商自有资金专用账户划出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办理出入金业务时,须在交易中心与各合作 银行转账系统签到时间段内进行,其他时间不允许办理出入金业务。 具体签到时间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当日入金,不能当日出金,且出金金额最大 不超过上一 日结算时的可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办理出入金业务必须通过其自行选定的签约 银行的系统进行,不允许通过其方式办理出入金业务。交易中心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权变更办理出入金业务的方式或流程。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商采取限 制出金的措施:

            ( 一) 经交易中心认定涉嫌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

            (二) 交易中心商品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三) 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 四) 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经济纠纷等被司法等有关部 门正式立案调查,且处在调查期间的;

            (五)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清算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划入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交 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 核算交易商的订货金、订货盈亏、手续费、交收货款及其它款项等。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每日持有的现货,按成交价向买卖双 方冻结订货金。订货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交 易中心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收取的订货金比例,交易商应按交易中 心的要求及时足额付款。


        第二十八条 结算价是指某交易品种该交易日成交总额的加权平 均价格。结算价按照最小变价单位取整。该交易日无成交价格的交 易商品沿用上一交易日该交易商品的结算价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 结算价是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基准价。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依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商的货款、盈亏、手 续费等应收或应付资金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 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出入金,订货金、相关的交易、交收款项进行 结算。如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中心向 该交易商发出追加资金的通知,交易中心将结算数据发送至交易系 统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当交易商交易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商应在下一交 易 日9:30分前将资金划入交易中心专用账户,或采取自行转让订货 的措施,以补足需追加的资金数额,否则,交易中心将对其持有的 仓单进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


        第三十二条 结算报表在每日交易中心交易结算后产生,在交易软件的报表模块中可以查询该报表,报表主要反映交易商当日资金 变动明细,包括当日出入金、订货金、手续费、货款等:

            ( 一)  期初资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剩余的可用资金

            (二)  入金:当 日新划入资金账户的资金

            (三)  出金:当 日划出资金账户的资金

            ( 四)  交易手续费= 交易手续费标准×成交数量×成交价格

            (可在成交记录表里查询)

            (五)  交收手续费= 交收服务费标准×交收数量×交收价格


第七章 结算数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每一交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过会员向结算部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各类交易商资金的划转数据传递给有关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当及时将划账结果反馈 给交易中心。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 有关规则、规定。交易商应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 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对有关交易有争议的,保 存到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交易方 式等情况的更新,需要修订本办法的,交易中心将适时修订,公布 后执行;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则(细则或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归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所有,修订之后交易中心将会在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公示,不再另行通知。


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