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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19

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市场的贸易购销作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中药材及有关农上线品种的规范、有序流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收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上线品种的现货挂牌交易市场。


        第三条  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相关企业机构方可参与相关交易。


        第四条  交易商在参与交易前应阅读并充分理解《风险揭示书》及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通过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系统参与交易。交易商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中心内的一切参与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是交易中心开展现货挂牌交易业务和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市场从事交易行为的规范依据,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及经纪机构、交易商、指定资金存管银行、指定交收库、指定质检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六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交收系统,预先公布要买卖商品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规格、等级、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摘牌量(起摘量)、最小摘牌单位、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要素,经交易中心审核后通过交易交收系统进行“挂牌”发布买卖信息,摘牌方在挂牌信息中选择所要采购或销售的商品,进行买入或卖出,成交后即视为买卖双方订立电子购销合同的贸易方式。


        第七条  现货挂牌交易市场的电子购销合同订立后不可解除、不可变更、不可转让。买方交易商必须存入规定金额的订货金,由交易中心监督双方履约;拥有交易中心核准后开具的仓单的卖方可以使用仓单冲抵订货金。


        第八条  订货金是指交易商在自己交易账户中存入的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如无特别说明,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市场内所有上线品种的订货金均为成交金额的100%,即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市场实行全额货款制度。


        第九条  卖方交易商通过挂牌交易系统进行卖出挂牌需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中备足仓单,仓单管理详见《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仓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计算机交易交收系统发出要约的交易商;摘牌方是指通过现货挂牌计算机交易交收系统对挂牌方发出的要约进行应约(承诺)的交易商。


        第十一条  现货挂牌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09:30~11:30和13:00~15:00,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调整交易时间,并提前在交易中心网站(www.lszzyc.cn)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交收系统进行销售或采购时,交易商品必须是在交易中心上线品种范围内。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不得对自身挂牌的商品进行摘牌交易,只能对其他交易商挂牌商品进行摘牌交易。挂牌摘牌成功即意味着双方达成现货挂牌交易市场电子购销合同;


        第十四条  申请买入、卖出的数量如果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买卖。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未撤销的申请将在该交易日结束后自动失效。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系统将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实时计算。当交易商交易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系统不再接受新增的买卖指令。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市场采用非匿名交易,交易商的每一笔挂单都显示其交易商编码。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对参与挂牌交易成交的买卖双方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具体数额根据相关上线品种由交易中心确定并另行公告。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十七条  卖方挂牌交易流程:


        (一)卖方交易商(挂牌方)按照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销售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摘牌量(起摘量)、最小摘牌单位、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要素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交收系统进行“挂牌”,发布供货信息。同时交易交收系统按照挂牌信息中价格及数量信息,按交易中心规定冻结卖方交易商拥有的、对应内容的仓单。


        (二)买方交易商(摘牌方)根据挂牌供货信息进行查询,如需购买,直接点击欲购买商品,输入购买价格和不少于最小摘牌量(起摘量)的买入数量,当购买价格大于或等于销售价格时,即按卖方价格成交。同时交易交收系统按照挂牌信息中价格及数量信息,按交易中心规定冻结买方交易商相应资金。


        (三)买方交易商也可向卖方挂牌交易商提出议价申报,挂牌方可通过挂牌交易交收系统查询相关议价信息。挂牌方在接受议价申报后,可根据议价信息,修改相应挂牌价格和数量,成交价格为挂牌方修改后的价格。


        (四)未成交的交易指令,当日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现货买方挂牌交易流程:


        (一)买方交易商(挂牌方)按照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采购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商品质量、价格、数量、最小摘牌量(起摘量)、最小摘牌单位、交货地点、交提货方式等要素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交收系统进行“挂牌”发布采购信息。同时交易交收系统按照挂牌信息中价格及数量信息,按交易中心规定冻结买方交易商相应资金。


        (二)卖方交易商(摘牌方)根据“挂牌”采购信息进行查询,如需销售,直接点击欲销售商品,输入销售价格和不少于最小摘牌量(起摘量)的卖出数量,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交收系统在核验卖方交易商(摘牌方)账户内仓单数量吻合其输入的卖出摘牌量后予以通过,当销售价格小于或等于采购价格时,即按买方价格成交。同时交易交收系统按照挂牌信息中价格及数量信息,按交易中心规定冻结卖方交易商拥有的、对应内容的仓单。


        (三)卖方交易商可向买方挂牌交易商提出议价申报,挂牌方可通过挂牌交易交收系统查询相关议价信息。挂牌方在接受议价申报后,可根据议价信息,修改相应挂牌价格和数量,成交价格为挂牌方修改后的价格。


第四章  现货挂牌交易市场电子购销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现货挂牌交易市场电子购销合同是指由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交收系统进行商品贸易而签订的商品买入合同及卖出合同。


        第二十条  现货挂牌交易市场电子购销合同涉及交易方面的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名称、交易品种、商品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交收品级、交收地点、最小交收单位、订货金、交易手续费、交收风险金、交收手续费、交收方式及其他附件。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市场电子购销合同附件与其合同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商品代码是指在现货挂牌交易交收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上线品种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电子购销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最小变价单位是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市场上线品种交易标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二十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市场上线品种的交易单位为“批”,现货挂牌交易必须以“批”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上线品种每批合同的商品数量在该上线品种的现货挂牌交易市场电子购销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市场电子购销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市场的交易报价是指单位中药材或有关农产品的不含税价格。


第五章  清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实行每日清算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在各指定资金存管银行开设一个专用清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订货金、当日盈亏、货款、交收风险金及与交易交收相关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须在某一交易中心指定资金存管银行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该银行的交易中心专用清算账户和交易商资金账户办理。


        第二十九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交收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订货金、当日交易情况、货款、交收风险金及其它款项进行清算。如交易商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中心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资金通知。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货款清算服务。交收货款的清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买方按提出交收申报并交收配对成功当天该商品的清算价支付货款,卖方按照提出交收申报并交收配对成功当天该商品的清算价收取货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当日清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现货挂牌交易交收系统获得相关清算数据。交易商对清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清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清算数据正确性。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细则及管理办法等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清算数据,妥善保管清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等以备查询。

 

第六章 交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市场内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中心清算、交收,也可以买、卖双方自行清算、交收。


        第三十四条  不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的清算、交收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交易商双方协商清算、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须在摘牌当日15:30前书面告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接到通知后于当日释放买卖双方订货金与仓单。清算、交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可提交交易中心协调,但交易中心不对协调以及协调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不同挂牌商品特性指定若干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交易商对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市场内交易交收的货物(仓单)的质量产生异议的,应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交易中心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易商是否构成交收违约的依据。指定检测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因检验报告失真而造成损失的,指定检测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若买方交易商对交收货物(仓单)的质量、数量有异议时,需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交易中心暂缓将买方交易商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商清算账户。同时买方交易商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中心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检验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若买方交易商未在规定或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交易中心将不再受理相关质量、数量异议申请。具体交收日期、提出异议时间、出具质检报告时间、划款时间及开具发票日期,由交易中心根据不同品种特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由购销合同约定并另行公告。


        第三十七条   货物交收过程中,货物数量在规定溢短范围内视为正常交收。若低于溢短范围下限则卖方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买方交易商有权拒收或按实际数量清算货款;若超出溢短范围上限,超出部分买方交易商有权拒收。具体溢短范围见相关上线品种的细则规定。


        第三十八条  现货挂牌交易市场的交收流程详见《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蕲艾交收细则(试行)》。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市场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市场的正常进行,交易中心制定多项风险控制机制。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风险控制包括:买方交易全款制度、价格区间制度、交易资金出入监控制度、商品上线审核制度、贸易信用跟踪登记制度、大户监控制度、交收货品(仓单)质量追溯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实行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对交易商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具体认定标准、处理流程以及处置方式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市场上线品种价格出现明显偏离,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整每日价格涨跌幅度;


        (二)调整手续费标准;


        (三)调整交易限额、持仓限额;


        (四)实行强制减少订货量;


        (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若有根据认为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相关规则、细则及管理办法等规定并对交易中心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其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中心可以对其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新订立;


        (四)限期转让;


        (五)强行转让。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市场风险管理详见《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细则(试行)》。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交易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成交后卖方交易商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足够数量的交收货物(仓单);


        (二)卖方交易商交收的货物(仓单)与发布的信息不符;


        (三)卖方交易商未及时出具增值税发票;


        (四)买方交易商没有在规定时间交纳全额货款;


        (五)交易商违反购销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四十六条  受地震、台风、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交易商不能履约或部分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约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第四十七条  会员单位及经纪机构、交易商、指定交收库、指定检测机构在交易中心交易交收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中心调解无效的,各方同意将争议提至交易中心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现货挂牌交易交收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交易中心有权中断挂牌交易或者提前休市以维系市场的稳定和保障交易商的权益。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并且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闭市时间、暂停交易、暂停“订货”暂停“交收”、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五十条  交易中心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一条  交易中心通过现货挂牌交易交收系统及交易中心网站(www.lszzyc.cn)发布相关信息,详见《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交易中心内从事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中心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三)监督、检查合作伙伴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情况,确保合作伙伴的授权服务行为合法、合规;


        (四)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仓储服务、货物交收以及相关业务的处理情况,确保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五)调解、处理挂牌交易的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十四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交易商应全力配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补充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向地方监管部门报备。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规则(细则或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归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所有,修订之后交易中心将会在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公示,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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