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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仓单管理,规范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的交收行为,保证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收规则(试行)》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及交易商、指定交收库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仓单一般规定
第三条 仓单是指交易商以其自身所有的、尚未卖出的、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则进行质检后存放于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的现货货品,经交易中心核准通过登记确认的货权凭证。交易中心的仓单内容包含该仓单内实物货品的所有资料,并非设立统一标准的记录凭证。
仓单的最小计量单位为张,交易商当批货品注册的多张仓单可根据货品(仓单)总量自主选择单张、逐张或多张销售。
根据上线品种不同,每张仓单对应的货品重量及数量由该上线品种交收细则另行规定,交易中心将及时对此规定进行公示。
第四条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交收系统建立仓单管理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仓单各项
业务进行管理。仓单系统由交易中心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仓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凭证编号;
(二) 交易商全称和交易商代码;
(三) 实物货品的详细信息;
(四) 签发人、签发地和签发日期;
(五) 有效期;
(六) 仓单应当载明的其它内容;
(七) 备注。
第六条 仓单可以用于交收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用途。
第三章 仓单生成
第七条 仓单生成包括仓单申请、审核、签发等环节。
第八条 仓单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易商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完成货品入库、得到仓库签发的《入库单》后,须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的《仓单注册申请书》;
(二)交易商已经付清与仓库相关的费用;
(三)申请注册仓单的实物货品数量应符合规定;
(四)申请注册仓单的实物货品应当符合交易中心相对应上线品种的相关规定范畴。
(五)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提交对应货品的仓库检验证明或指定质检机构的质检报告;
(六)交易中心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九条 仓单审核:
交易中心接到交易商的《仓单注册申请书》和仓库签发的《入库单》后,由交易中心交收部人员负责与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联系,复核《入库单》注明的实物货品数量、质量等相关信息,确认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仓单。
第十条 仓单签发:
对于符合仓单签发条件的《入库单》,交易中心生成相应的仓单,签发给交易商。仓库签发的《入库单》原件留存在交易中心归档。
仓单生效后,交易中心将仓单的相关信息通知存货仓库,该仓单在仓库对应的实物货品只有凭交易中心专用《提货单》才可以提取。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仓单实行无纸化管理。交易商注册仓单生效后,交易中心在其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类型的仓单的数量。
第十二条 注册仓单的有效期:
交易中心注册仓单及其对应货物按入库算起12个月内有效。如需继续使用该仓单,需要重新对该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可重新注册仓单。
第四章 注册仓单的使用
第十三条 注册的仓单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收的流转程序如下:
(一)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交收系统从卖方交易商账户上将用于交收的仓单直接划扣,减少卖方交易商账户的仓单数量;
(二)买方交易商持提货单及有关单证自行或委托办理仓单货品的货权转移手续;
(三)在办理货权转移后,如买方交易商暂不提货出库,指定交收库可为买方交易商重新开具《入库单》,买方交易商重新办理仓单注册手续。
第五章 仓单注销
第十四条 仓单注销是指仓单所有人申请将其转为可出库的一般储存货品;或者在履约交收阶段,交易中心将其转换为对应的《提货单》,由交易中心办理仓单注销的过程。
仓单超过有效期不得再用于交易中心交收,仓单所有人应当在仓单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交收库办理提货或重新办理仓单注册手续。否则,逾期提货者应当与指定交收库另行签订委托保管协议。
第十五条 仓单转为一般储存货品的流程:
(一)仓单所有人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交易中心审核申请资料和仓单;
(三)交易中心回收并注销仓单,同时开具相应《提货单》;
(四)交易中心将相关信息通知存货仓库。
第十六条 仓单持有人在仓库存放仓单货品期间,由于仓库原因造成交收仓单货品质量不符合交收相关规定的,仓单由交易中心注销并由该仓库承担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上线品种相应的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则(细则或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归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所有,修订之后交易中心将会在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公示,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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