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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异常交易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21

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市场异常交易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交易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市场参与者违规违约争议处理及异常情况管理办法(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对现货市场进行监控,发现现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会员单位或者交易商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   交易商参与现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中心监管及会员单位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  现货交易出现一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包括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的交易);


       (二)频繁报撤单行为;


       (三)大额报撤单行为;


       (四)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中心持仓限额规定;


       (五)通过计算机程序下单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六) 金融监管机构规定或者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交易中心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持仓和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异常交易行为合并计算。


       第七条  交易商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将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限制开仓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市场参与者违规违约争议处理及异常情况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中心提请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立案调查。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现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交易商管理制度,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现货交易。如果发现不合规行为,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   当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交易中心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关系等措施。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当加强交易商的合法合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交易中心市场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达到处理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以电话、电子邮件、服务系统信息等数据电文形式通知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中心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责令其整改,并采取电话提示、约见谈话、发出警示函、发出意见函等措施:


        (一)未及时、准确地向交易商传达、送达交易中心有关监管信息或者书面决定;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交易商异常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中心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交易商进行异常交易;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就交易商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会员单位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会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对交易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会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落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未尽到相关义务,交易中心同一会员单位发出两次警示函的,第三次将对该会员单位发出意见函。构成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内规定的相关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详见《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市场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9日起试实施。


        本规则(细则或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归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所有,修订之后交易中心将会在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公示,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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