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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2-17

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确保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现货购销合同的正常履约,根据《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总则(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收总则(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风险管理实行订货金制度、清算与出入金管理制度、限制订货量制度、暂时休市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中心及各交易商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订货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订货金制度,按交易商订货数量、成交价格冻结其订货金;同时设置上线品种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


        交易中心规定的订货金是指市场规定的交易商持有现货购销合同时须缴纳的最低订货金额度。


        涨跌幅是上线品种规定的最高和最低价格波动幅度。


        交易中心根据整体价格水平或风险管理要求,可对订货金或涨跌幅进行调整,并将提前予以公告。


        第五条  订货金制度是指在交易中,交易商必须按照其所订立现货购销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订货金,作为其履约承诺,交易中心有权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


        第六条  订货金是交易商确实履行现货购销合同而向对方做出的履约承诺,其额度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由交易中心确定并公布。交易中心在此基础上为加强风险控制管理,有权对订货金收取标准作适当调整,有权对某一或全部上线品种的买方或卖方单方面或双方面提高订货金,并提前予以公告。


        第七条  通常情况下,交易中心订货金额度为100%全款交易。经监管部门核准的交易中心创新业务及创新交易模式涉及的订货金比例应不少于现货购销合同成交总额的20%,若有变动,以当次上线品种的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的订货金及每日价格最大变动幅度管理:


        (一)当交易出现价格连续多日(大于等于3日)剧烈波动、成交量急剧放大、订货量连续增高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有权对某一上线品种或全部上线品种中,部分或全部交易商,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订货金收取标准,最高比例不受限制。


        (二)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商的订货金收取标准和价格最大变动幅度进行调整,详情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九条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订货金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幅度标准的上线品种,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第三章  清算与出入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  交易商需在交易中心指定清算银行开设资金专用账户及货款清算账户,用于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交易商于交易中心交易交收行为所发生的价款等各项费用,并按交易商编号实行分户管理。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订货金存取实行审核和审批制度。跟踪交易商订货金划转的实时有效性,控制风险。当交易商申请办理资金划转及相关涉及交易商保密业务时,必须审核交易商的预留印鉴,确保交易商订货金及其业务的安全。如是受托人前往办款,须出具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根据银行相关规定,交易商在办理支款业务时,款项去向必须与入款来源名称一致;交易中心不受理从单位账户转到个人的出款业务。


第四章  限制订货量制度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交易中心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交易中心对单个交易商实行限制订货量制度,即交易中心限制交易商持有的单个上线品种买订货量或者卖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规定单个交易商对单个上线品种的总持有量不得超过该上线品种总量的50%。对涉嫌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交易商(如存在隶属关系的多个交易商联合持有某产品订货量达到该上线品种单边订货量的50%;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影响价格或者交易交收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价格或者交易交收量等情况),可能引起交易交收风险时,交易中心将对部分或全部关联账户采取风险警示、限制订货、提高订货金、限制出金等任何一种或多种措施。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单个上线品种的最大订货量不得超过同期社会该上线品种的供应或需求总量,当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上线品种总订货量上限的措施。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订货量采取与订货金联动的办法,具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


第五章 暂时休市制度


        第十七条  为更好地控制风险,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交易中心有权对部分或全部交易商暂停办理资金划出,有权选择暂时休市,详情以市场公告为准。


第六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订货意愿或资金来源、通过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交易商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旨在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成交量和订货量急剧放大、交易商资金异常、交易商涉嫌违约、交易商涉及司法调查以及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况时,交易中心有权约见指定的交易商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报告相关情况。视情况严重程度,交易中心可以对相关交易商以及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提示函。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采取的风险警示制度不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向的暗示或者干涉,仅作为控制市场风险,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的举措之一。


第七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交易商持有的未交收购销合同数量达到交易中心规定限量的80%以上(含本数)时, 交易商应报告其资金情况、持有未交收购销合同数量情况。


        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前款规定的报告比例水平。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的未交收购销合同数量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交易中心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由交易中心通知有关交易商。


        第二十三条  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向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名称、交易编号、合同代码、现有未交收购销合同数量、未交收购销合同订货(风险)金占用情况、可动用资金、未交收购销合同意向、预报实物(仓单)交收数量、申请实物(仓单)交收数量;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开户材料及当日清算单据;


        (四)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有权不定期地对交易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八章  强制履约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中心实行强制履约制度。强制履约是指当交易商出现特定情况时,交易中心对其未交收购销合同实行强制履约交收的一种措施。


        第二十七条  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有权对其未交收购销合同实行强制履约:


        (一)交易商账户资金或货物(仓单)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限补足的;


        (二)未交收购销合同数量超出交易中心的限制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强制履约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中心的紧急措施应予强制履约的;


        (五)其他应予强制履约的。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执行强制履约前,先由交易商自行协商履约。除交易中心特别规定外,交易商应在收到交易中心通知后的当日和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入金或履行交收。超过时限未执行完毕,由交易中心中心执行强制履约,如无法达成交收条件的,按照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强制履约的执行程序:


        (一)通知。

        

        交易中心向有关交易商下达强制履约要求,除交易中心特别通知外,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的客户终端获得相关数据。


        (二)执行及确认。


        1.首先由交易商自主选择履行交收部分购销合同,直至风险率<90%,执行结果由交易中心审核;


        2.超过交易商自主履约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中心强制履约;


        3.在交易中心对剩余部分未交收购销合同执行强制履约过程中,交易商同时启动了现货交收程序,造成被交收数量大于应执行数量的,由交易商承担责任;


        4.如果需强制履约的未交收购销合同处于报价冻结状态,交易中心有权对该报价进行撤单,解除报价冻结后再执行强制履约;


        5.强制履约执行完毕后,由交易中心记录执行结果存档;


        6.强制履约结果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


        第三十条  强制履约的价格通过交易形成。


        第三十一条  强制履约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均归购销合同持有人。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交易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市场异常情况,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紧急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以及技术故障、网络攻击等中心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交易交收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会员单位或经纪机构、指定交收库等其他市场参与者出现经营危机,对市场平稳运行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价格出现连续大幅涨跌等导致市场风险突然加大的情况,对市场平稳运行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影响市场平稳运行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当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一)调整交易时间;暂停或停止整个市场交易;暂停或停止相关上线品种的交易;


        (二)限制异常情况相关上线品种内交易商的订货或转让;


        (三)要求交易商限时限量转让、由交易中心强制履约或集中强制履约未交收的现货合同;


        (四)提高订货(风险)金;调整每日涨跌幅度;限制出金;其他措施等。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应当对其交易编号下成交的合同承担履约责任及风险。对与交易商相关联的多个交易编号,交易中心有权进行合并计算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下列情形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异常或交易中断、停止;


        (二)因交易商、经纪商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操作过失导致的交易异常或交易中断、停止;


        (三)非因交易中心过错引发的技术故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于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


        本规则(细则或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归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所有,修订之后交易中心将会在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公示,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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