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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市场参与者违规违约争议处理及异常情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现货交易的正常秩序,及时防范、化解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市场风险,规范市场参与者违规违约行为的争议处理,妥善解决交易异常情况,维护市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的交易商及会员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者。
第二章 违规违约争议处理
第三条 交易中心调查、认定和处理违约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违约行为:
(一) 未经本人同意利用他人证件开户的;
(二) 骗取或盗取他人交易账号不当得利的;
(三) 参与恶意关联交易的;
(四) 恶意操纵市场并造成交易、交收风险的;
(五) 利用非法资金、伪造《仓单》进行交易、交收的;
(六) 买方交易商逾期,全额货款未能到帐的;
(七) 卖方交易商逾期,足额《仓单》未能补齐的;
(八)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约定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违规违约方采取如下措施:
(一) 限期说明情况;
(二) 限制出金;
(三) 限制交易;
(四) 强行履约;
(五) 扣除违约金;
(六) 取消交易商资格;
(七) 其它措施。
第六条 交易商对交易中心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复议期间,不停止交易中心处理决定的实施。
第三章 异常情况的管理
第七条 在交易中心的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 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 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
(三) 交易中心认为需要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交收)、暂停交易(交收)权限、限制资金转出等紧急措施。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中心的交易(交收)活动时,一般暂停的期限不超过10个交易日。
第九条 交易中心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所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则(细则或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归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所有,修订之后交易中心将会在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公示,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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