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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市场秩序,规范商品市场参与者的交易交收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收规则(试行)》等交易中心规则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具备一定的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现货基础知识、知晓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现货交易交收风险、了解并同意遵守交易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开户条件并与交易中心签署《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商开户协议》后,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获得交易商号与初始密码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包括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企业分支机构等)、个体工商户(包括各地合作社)及具备现货购销需求的自然人等群体。
第三条 交易商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结算、融资、仓储、物流、资讯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所有卖方交易商和买方交易商(以下统称“交易商”)。
第二章 交易商的准入与开户
第五条 交易中心授权会员单位及经纪机构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交易商申请开立交易账户: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具备发票开具收取的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诺遵守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管理办法及上线品种细则等各项规定;
(三)对商品现货交易业务规则具有清晰的认识,并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四)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信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贸易的情形。
(六)交易商委托人员的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具备行业市场的基础知识;
(七)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八)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交易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线下开户:
1.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的《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商入市申请表》、《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商开户协议》、《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风险提示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需年检有效)扫描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扫描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及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及复印件(以上证件的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3.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文件均须完整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身份证明文件除加盖企业公章外还须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二)线上开户: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需通过在线评估问卷,阅读并认可《入市协议》及《风险提示书》等全部内容后,填写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开户资料(法人及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营业执照照片或扫描件、开户许可证照片或扫描件、授权书照片或扫描件),输入手机验证码,阅读《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收规则(试行)》等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提交注册信息,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可成为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商。
第七条 交易中心收到申请企业的入市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核。申请企业通过交易中心审核后,即可获得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格。交易商资格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交易商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在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自有资金账户;
(二)与指定结算银行签约。
第八条 为确保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实行交易账号管理。
(一)交易商资格经核准后,交易中心为交易商分配其唯一的交易账号,交易中心只对该账号做交易、交收、结算;
(二)交易商自行设定与交易账号相对应的交易密码,并凭交易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三)成交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交收系统将自动生成标示交易商账号和交易时间的电子购销合同;
(四)交易商对其交易账号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如果用于身份认证的交易密码出现遗失、泄露、被窃或其他影响交易商安全交易的情况,交易商应立即向交易中心申请重置密码。重置密码方式为交易商向交易中心发出密码重置申请(申请信息来源必须是该交易账号在交易中心预留的特定手机号码或传真),交易中心核实无误后,为其重置交易密码,并电话告知交易商。
第三章 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实物商品及仓单交易交收服务;
(二) 享有交易中心指定合作方提供的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资产管理服务;
(三)享有交易中心指定合作方提供的仓储物流、融资保险服务;
(四)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及相关服务;
(五) 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设施服务;
(六) 享有交易中心指定银行提供的资金结算服务;
(七) 交易中心合作银行及金融机构等提供的金融服务;
(八) 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交易账号、注销交易商资格;
(九)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入市交易协议及交易中心其它相关规定;
(二)妥善保管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其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主动了解交易中心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而造成的自身损失;
(四)严格履行电子购销合同,并对其在交易中心成交的电子购销合同承担风险责任;
(五)对与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按交易中心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七)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 接受交易中心及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
(九) 爱护交易中心设施,维护交易中心声誉;
(十) 及时向交易中心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十一) 依法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交易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四)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或分立,合并等事项;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纠纷、仲裁或重大诉讼案件;
(七)因违法、违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八)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
(九)其他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交易商资格的注销
第十二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一) 违反入市交易协议约定或拒不执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交易中心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的;
(三)提供任何虚假资料,或交易中心无法核实、验证交易商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的;
(四)利用交易账号从事扰乱交易中心交易秩序或恶意损害其他交易商利益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除交易商自行申请注销交易商资格的情况外,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交纳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如交易商不愿继续在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主动申请办理交易商资格注销手续,交易商资格注销手续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履行完毕;
(二)清算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注销其在交易中心的交易账号;
(四)交易商到签约银行办理解约手续;
(五)交易商填写销户申请表(交易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查询,验证销户交易商是否具备销户条件;
(七)交易中心客服为具备销户条件的交易商办理销户;
(八)交易中心为已销户的交易商的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交易商接到交易中心批准注销的电话通知后,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注销手续。
第五章 交易商适当性管理
第十五条 下列单位不得在交易中心开户,交易中心不得接受其委托进行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交易中心股东;
(三)交易中心内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交易商;
(五)属于下述的市场禁入者:有操纵市场行为或者其他涉及现货交易欺诈行为、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章制度或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市场禁入者”。
(六)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明令禁止入市的交易商。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交易商的服务,持续开展交易商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其理性、规范地参与交易。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开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对交易商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设置专岗专人组织实施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针对交易商的管理工作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了解交易商信息,包括交易商的身份、资产状况、行业背景、贸易经验、风险偏好、贸易目标等相关信息;
(二)分析评估交易商风险承受能力和现货贸易履约能力;
(三)向交易商介绍相关交易产品、交易规则制度、业务特点等,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易商教育;
(四)跟踪了解交易商风险承受能力变化情况,及时记录相关情况,并向交易商充分提示交易风险;
(五)交易中心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交易商应当根据本办法,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按照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并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
第二十条 交易商应当遵循风险自担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条件为由,拒绝承担交易结果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开展交易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跟踪记录工作时,有权要求交易商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交易商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在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交收业务之前,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及规则制度,了解此市场的风险,确保自身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交收履约能力。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交易商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交易商保密。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必须将交易商的开户及销户资料自开户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五条 已销户(注销)的交易商可以再次选择重新开户,但再次开户的客户编码应重新开立全新的客户编码;已销户的交易商客户编码,不能再次用来开户,以保持客户编码的唯一性。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督促交易商遵守与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行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中心各项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交易商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为交易商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交易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交易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中心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中心可以对会员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暂停开户、暂停从事交易中心业务;情节严重的,交易中心可以对违规工作人员取消从业资格,列为市场禁入者等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商管理内容做出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及《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商开户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细则或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归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所有,修订之后交易中心将会在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公示,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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