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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的管理,保证现货交收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收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收库是经交易中心指定的为上线品种组织实物(仓单)交收的、具备仓储等能力的经营组织。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分为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和临时指定交收仓库三种:
(一)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经交易中心指定的,为交易中心上线品种履行现货交收提供专业第三方仓储等服务的企业经营组织;
(二)指定交收厂库是指经交易中心指定的,从事交易中心指定产品的生产、加工、制造、种植、养殖等经营业务的,有权为相关上线品种申请注册仓单的企业法人单位;
(三)临时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经交易中心指定的,为某笔交收贸易中的货品提供仓储等服务,并有权为该笔交收贸易中的货品申请注册仓单的企业法人单位,临时指定交收仓库在该笔交收贸易合规完成后自动撤销。
第四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收库进行管理。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交易中心与指定交收库之间的合作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均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选择开展或终止合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凡有一定的中药材及有关农产品的货物仓储能力、管理水平、安全保障,具有一定仓储规模和经济实力,有业务需求,承认并自愿遵守交易中心规章制度,接受交易中心指导和监督,愿意承担相应义务,均可以向交中心所书面申请成为指定交收库。
第七条 申请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仓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中心规定的数额(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或仓库库容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三)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中心上线品种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仓库配备有符合商品仓储保管消防要求的设施和力量;
(四)年度消防安全状况及避雷设施分别经当地消防、气象部门验收合格;
(五)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具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以及生产、仓储、质检等管理制度;
(七)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配套设备齐全、完好。计量检测设备达到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并配有与相应业务配套的装卸作业机械; 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较强的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同一区域内有铁路专用线或港口码头优先);
(八)配备具备互联网接入条件的计算机,相应操作人员具有与交易中心实现网上数据实时交换操作的能力;
(九)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和被交易中心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记录;
(十)认同并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交收规则等有关规定;
(十一)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指定交收厂库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中的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
第九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收库,需提供下列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申请书(由交易中心提供范本);
(二)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注明“本企业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仓库所在地仓储管理部门颁发的仓储许可证复印件;
(四)加盖公章的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仓库产权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仓库库区平面分布图;
(五)仓库简介,各项安全、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及费用标准;
(六)经当地消防、气象部门验收签发的年度消防安全达标验收证明和避雷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七)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八)申请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收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九)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指定交收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对申请机构提交材料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的,交易中心派人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交易中心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择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
(四)审批通过后,交易中心同意申请机构悬挂“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标志牌,同时通过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官网(网址http://www.lszzyc.cn )对外公布。指定交收库应当在仓库显要位置悬挂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的标志牌。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仓储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后,认为还需要提供经济担保的,则该仓储企业还须提供交易中心认可的其它专业担保机构或有实力企业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单位需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七)项所列的单位材料、相关担保合同以及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其中担保单位的财务报表必须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仓储企业须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办理公证手续,并将前述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抵押给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指定交收库经交易中心核定批准后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收库签发仓单所需各种印章应到交易中心备案;
(二)交收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应到交易中心备案;
(三)指定交收库管理人员接受交易中心的交收业务培训;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除非另有约定,交易中心禁止指定交收库或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将存放在相应指定交收库的货品(仓单)自行开展资金金融服务等业务,为此,指定交收库须主动将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名单及变动情况报交易中心备案。对不报或瞒报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名单的仓库,交易中心将根据情况决定中止或取消合作库资格。
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库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和设备,保证交易中心货品(仓单)出入库等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指定交收库有义务向客户介绍交易中心相关业务,宣传交易、交收、监管、物流配送和资金服务等业务工作流程,并为交易中心交易商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依法对交易商储存在库的货品(仓单)情况保密。
第十六条 指定交收库如拟终止与交易中心的合作,应当向交易中心递交《终止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交易中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也可提出终止双方合作关系。交易中心在接到指定交收库终止合作申请后或交易中心拟终止双方合作关系后,将不再安排新的业务,并在了结指定交收库与交易中心和交易商之间的所有业务与资金往来后,予以审核批准,并及时对外公布。在合作终止前,指定交收库应按原有协议规定,认真履行承诺,善始善终做好业务货品(仓单)的保管、出库等工作。
第十七条 指定交收库放弃指资格的, 应提前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指定交收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按顺序办结以下事项:
(一)将交收货品(仓单)全部出库或移库;
(二)结清与交易中心及交易商的债权债务;
(三)按交易中心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风险抵押金不足以支付指定交收仓库所负债务的,交易中心有权向指定交收仓库追偿。
第十九条 指定交收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中心应当及时通告交易商及指定交收库,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指定交收库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库的权利:
(一)以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二)按交易中心规定签发仓单等有关单据;
(三)按交易中心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四)对交易中心制定的相关规则、办法、细则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收库的义务:
(一)准确理解并遵守和执行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交收规则和相关办法等,接受交易中心监管,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有关情况;
(二)按规定保管好交易中心交易商的货品,确保安全;
(三)为交易中心交易商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交收业务进度,办理交收货品(仓单)的质量检验和出入库,开具相应单据,并对单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将交易中心业务办理流程、业务要点及费用标准按交易中心统一规范要求在仓库显著位置公布;
(五)保守与交易中心交易商所属货品(仓单)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对于与仓库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填制《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商品入库单》(以下简称《入库单》)时须如实向交易中心说明;
(七)按交易中心要求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组织业务人员接受交易中心的交收业务培训;
(九)接受交易中心组织的年审;
(八)配合并监督指定质检机构开展检验;
(九)因交收业务发生纠纷时,应妥善解决并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十)妥善保管交收业务相关文件资料、单据、证明等材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十一)应交易商要求,向交易商外的第三方出具有关货物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应提前向交易中心报告;
(十二)发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业务授权人调整或变更等情况,以及出现可能危及仓单货品安全的法律诉讼等问题时,及时向交易中心通报;
(十三)发生仓库土地使用权或房产被抵押、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等重大事项,事先向交易中心通报;
(十四)仓库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专栏公布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向交易中心通报;
(十五)接受交易中心派遣的驻库监管人员对交易中心存放在指定交收库的仓单货品的监管;
(十六)交易中心规章制度和与指定交收库合作协议书等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收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货品入库、仓单保管和仓单出库。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收库应保证交易中心交收货品(仓单)优先办理入、出库。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收库应优先保证交易中心仓单货品的入库、出库或移库。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通过制定“室内室外仓单货品保管费”差别标准的方式,鼓励指定交收库将交易中心仓单货品存放在室内。
交易中心仓单货品在室内保管中,室内温度及湿度必须根据货品的不同特性加以调整。高温高湿季节,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降温降湿。露天垛要每日检查,保证封盖完好,确保储存的仓单货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的仓单货品参与交易中心交收,入库申报以及《入库单》生成的流程按照《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收规则(试行)》及《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仓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每一份《入库单》只能代表一批仓单货品,每一批仓单货品只能有一份《入库单》。
对生成《入库单》的货品,指定交收库要及时填制相应的《垛头卡》并粘贴于货品的指定位置上。
《垛头卡》的内容包括:
(一)储货性质(交易中心仓单货品);
(二)仓库编号;
(三)垛位号;
(四)批号;
(五)原产地;
(六)质检结果;
(七)件数;
(八)原重量;
(九)质检重量;
(十)生产年份;
(十一)入库时间。
《垛头卡》悬挂高度一般在离地面1.5米左右,露天堆放的仓单货品,《垛头卡》还要采取防水措施。
《垛头卡》格式由交易中心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收库对仓单货品的堆码方法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室内堆垛要打好垫基;库内垛与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通道上禁止存放其它物品;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3.5米,其它通道不小于1.5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距墙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5米,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
(二)在露天货场存放的仓单货品,每个货垛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00平方米。货垛垫基应不低于0.3米,堆垛必须分组,每组不得超过6个货垛,垛与垛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组与组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垛与围墙的间距不小于6米。指定交收仓库必须根据不同商品的各自属性,确定最为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
(三)指定交收库不得将不同批次、不同种类的交易中心仓单货品混堆存放。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指定交收库不得私自将生成《入库单》后的仓单货品移垛。如确需移动,须事先征得交易中心的同意,并办理垛位变更手续。垛位变更后,垛头卡上的垛位号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条 对交易商混批入库的商品,指定交收库可动员和帮助交易商对混批商品进行整理。
第三十一条 货品入库是货品注册成仓单进入储存的第一阶段,货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货品接运。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而准确地向运输单位或部门接收入库货品,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货品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一要摸清情况;二要分清责任,向承运部门索要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交货主处理;三要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经交收预报的货品入库时,指定交收库应及时进行验收,按要求核对单证,并将入库数量、检验及核对结果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存档备案;
(二)货品验收。货品的验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某项货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货证一致,是否符合交易中心交收规定的一项工作。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的验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货品名称、商标(品牌)、规格、等级、数量、产地、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问题较多、直观难见或已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查的,应当拆箱、拆捆、拆包检查)。
指定交收库对检验后的样品应设专门地点存放,以备查验;
(三)货品入库和签发《入库单》。货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帐、立卡、建立货品档案,并根据货主要求按交易中心的具体规定签发《入库单》。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仓单货品在向指定质检机构申请安排质检后,指定交收库要保证从人力和物力上配合质检。质检后对被验仓单货品进行整理、复位,如因整理后形成数量变化的,在《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仓单货品台账》(以下简称《台账》)和《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仓单货品垛头卡》(以下简称《垛头卡》)中特别说明。
第三十三条 已质检点仓单货品在仓库保管期间如出现外包装损坏等异常情况,指定交收库应及时书面通知《入库单》正面标明的仓单货品所有权人,同时抄送交易中心备案。《入库单》正面标明的仓单货品所有权人在得到仓库通知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在确保数量、质量与原件一致且没有被污染的情况下,委托指定交收库进行处理。处理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可通知质量检验机构到场监督。对难以复原的仓单货品,指定交收库应在数据库中对该批次仓单货品及时进行标注,并书面告知交易中心,上述商品不得用于交收,由《入库单》正面标明的商品所有权人向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出库手续后自行销售。
第三十四条 货品经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此阶段交易中心根据指定交收库递交的《入库单》核发仓单证明,指定货品转化为仓单登记入交易中心交易交收系统。
在整个储存期间仓库应当做好仓单货品的保管保养工作。指定交收库应当根据各种仓单货品不同的性能、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仓单货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仓单货品完好。
交收仓单货品须合理存放,同一批号仓单货品原则上不能分开放置。如遇特殊情况,应经交易商书面同意,提请交易中心批准。
第三十五条 货品出库是指定交收库根据交易中心《提货单》的要求,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仓单货品发送出库。仓单货品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存放在指定交收库的仓单,如需出库, 均需凭交易中心出具的《提货单》并核实提货人身份后方可出库。
为方便提货人及时提货,交易中心可在提货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将《提货单》传真给提货人和相关指定交收库,同时通过电话和相关仓库联系提货事宜。在此情况下,指定交收库必须凭交易中心电话、《提货单》传真件,并对提货人身份进行核实。以上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凭传真件办理出库的业务,对应的《提货单》原件、《入库单》原件由交易中心随后邮寄给指定交收库。
第三十六条 仓单在出库过程中,如提货人发现问题,经核实属于仓库责任而给交易商造成损失的,指定交收库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仓单出库发货完毕当日登销料帐、清理单据证件、清理场地、整理货垛;对需办理代运的物资应当提前向承运部门提出运输计划。上述流程完结后,仓库应收回《提货单》加盖“货讫”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后保存。
第三十八条 仓单货品过户应当做好记录和料帐的登、销工作。
第三十九条 指定交收库在办理(仓单)货品出入库手续时,应当及时将相应数据录入与交易中心联网的交收系统,并做好数据传送工作。
第四十条 存放在指定交收库的仓单货品,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统一由交易中心负责投保,保险费由存货人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仓单货品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指定交收库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交易中心和存货人,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风险或损失扩大。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如因指定交收库上报、通知不及时,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延迟造成损失扩大,则指定交收库应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仓单货品在库期间,因指定交收库保管不善导致产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由指定交收库承担责任。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四十二条 指定交收库要按规定分交易商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货品入库、仓单在库和仓单出库或移库等情况。
《台账》是仓库入、出库和保管业务的基础资料,《台账》的内容和格式由交易中心统一制定。
指定交收库对交易中心仓单货品进行《台账》管理。 同时指定交收库要及时做好数据备份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每周一,指定交收库须向交易中心报送《仓库库容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库容表》)。
每月第20日,指定交收库应按规定以电子文档方式,向交易中心及时编报《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仓单库存月报表》。
《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仓单库存月报表》由《台账》生成,是仓库库存情况的真实反映,其应准确载明交易商参加交易中心仓单货品的分批、分时入库、出库详细情况。
《库容表》是仓库在一定的时期内可接收和存放仓单货品能力的反映,其作为交易中心定期对外发布指定交收库库容预报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仓单库存月报表》、《库容表》内容和格式由交易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五条 指定交收库要落实专人负责有关和报表的统计和编报工作。同时,指定交收库要做好有关报表数据的保密工作。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 指定交收库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入库费、仓储费、出库费、过磅费、配合质检搬倒费、混批商品的整理费、集装箱掏箱费等。
第四十七条 仓储费由交易中心代为收取并划转给指定交收库,仓储费按月划转,指定交收库须做详细的收费明细。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于每月10日前对指定交收库上一个结算月份的每笔仓储业务的仓储服务费用进行结算。指定交收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费用明细及发票报送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于收到指定交收库报送的结算单据和收据之起五日内将仓储服务费划转至指定交收库账户。如果指定交收库拒绝或延迟报送结算单据和收据,交易中心有权拒绝划拨仓储服务费用。
仓单货品入库、保管以及出库过程发生的临时费用,由交易商与指定交收库协商解决。
第四十九条 指定交收库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交易中心核批并对外公布的标准执行。仓单货品在入库、质检、保管和出库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费用,由存货人与指定交收库协商解决,并报交易中心备案。
入库费、保管费、出库费和配合质检搬倒费等费用要严格按已公布的标准执行。
各指定交收库收费对所有客户应一视同仁。
第五十条 各指定交收库与交易中心合作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指定交收库与其它商品存储单位签订的商品承储收费标准。一旦发现,将暂停指定交收库资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指定交收库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交易中心的交收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收仓单货品的相关业务管理,并将人员名单报交易中心备案。
第五十二条 指定交收库须对交收仓单货品单独设账,按交易中心规定管理。
第五十三条 指定交收库应妥善保管交收仓单,进行定期核查与检验,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第五十四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为交易商服务的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中心对指定交收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中心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自查制度。各指定交收库根据本办法、交收规则、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交易中心抽查制度。交易中心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交易商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收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收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中心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年审制度。交易中心每一年度对指定交收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仓库,交易中心可以减少核定库容、暂停交收业务、直至取消其指定交收库的资格。
交易中心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交易商满意程度以及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交易中心监管人员到指定交收库检查时,将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台账》、《垛头卡》以及仓单货品出、入库记录,核实帐帐(市场《台账》和仓库《台账》)、帐卡(仓库《台账》与堆垛垛头卡)、帐实(仓库《台账》所载的库存与实际库存)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查清原因,同时仓库方应写出书面说明。检查后,监管人员应在交易中心配备的检查日记中对检查结果情况做出说明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八章 违规违约处理
第五十六条 指定交收库对其开出的各种单据及报表数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因仓库违反交易中心规定,给客户和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仓库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指定交收库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未收到交易中心书面通知即出库交易中心仓单货品;
(二)虚报交易中心仓单货品入库数量;
(三)实际入库货品质量与初验货品入库质量存在明显差距;
(四 )对包装损坏仓单货品未及时处理及报告交易中心;
(五)私自更换《入库单》所载仓单货品;
(六)以交易中心仓单货品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清偿债务;
(七)明知在交易中心开展监管和资金服务的企业与自身仓库存在关联关系而对交易中心隐瞒不报;
(八)伪造、涂改仓单货品申报及有关票证、文件和资料;
(九)不按规定保存《提货单》和《入库单》等有关资料;
(十)不按规定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
(十一)故意刁难交易商,造成交易商违约;
(十二)弄虚作假,影响交收业务正常进行;
(十三)服务不规范,甚至欺诈交易商;
(十四)故意拖延仓单货品出库时间,影响提货方提货;
(十五)不配合交易中心进行的监督检查;
(十六)其它违反交易中心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指定交收库如有第五十七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者,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在全国行业内通报、暂停业务开展、取消指定交收库资格等处罚。指定交收库违反与交易中心签订的协议,给交易中心或交易商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指定交收库及其负责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九条 交易中心每年对指定交收库开展年审、考核。对业务管理、消防安全、以及与交易中心合作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交收仓库将责令其限期整改达标;批准成为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一年以内如没有交易中心仓单货品入库或连续两年没有完成交易中心最低业务量标准要求的,交易中心将视情况中止其指定交收库资格;对不按合作协议书规定履行职责且情节严重的指定交收库,除终止与其合作、收回“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标志牌外,交易中心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交易中心官网和有关媒体上对外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与指定交收库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则(细则或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归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所有,修订之后交易中心将会在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公示,不再另行通知。
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