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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收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中药材交易,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秩序,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签发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2013年第3号令)等要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5〕43号)的要求,以及《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国家指导性文件,参照行业政策以及《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等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交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交易中心选择若干仓库作为指定交收库,负责上线品种商品的保管和交收。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办理入库、验货、通知第三方质检机构抽样检测、储存、仓单注册、交收、提货出库等手续。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交收业务,交易中心、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等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交收是指交易中心同一上线品种的买卖双方,在订立现货合同后,遵循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向交易中心提起履约交收申请,并按照买卖双方协商的结果,卖方向买方转移该品种的商品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收关系一经确立,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交收关系。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章 指定交收库管理
第六条 具备交收服务条件且愿意作为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的相关机构需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由交易中心进行审核、批准。交易中心批准的指定交收库名录将向社会公布。
各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指定交收库办理入库、验货、储存、提货等交收手续,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或者指定交收库的经营状况增设、暂停或取消指定交收库及调整指定交收库库容。
第七条 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分为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临时指定交收仓库三个类别。
指定交收仓库是由交易中心指定,为交易商提供货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该类企业经营范围以仓储为主,具备国家承认的现货仓储管理资格;
指定交收厂库是由交易中心指定,为交易商提供货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企业仓库。该类企业一般是交收货物所在行业的供应企业或需求企业,在企业仓库达到交易中心指定仓库管理办法要求标准后,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行使交易中心的交收仓库的基本权利;
临时指定交收仓库是由交易中心指定,为交易商的某一笔交收提供货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相关企业仓库。该类企业仓库仅限于对交易中心对应交易商的某一笔交收提供支持,在该笔交收合规完成后,该临时指定交收仓库自动撤销。若该临时指定交收仓库成功进行了一定数量以上的合规交收,则该临时指定交收仓库可以提出指定交收厂库的申请,具体内容及标准见交易中心相关文件规定。
第八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对指定仓库进行管理。
第九条 交易中心对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厂库资格的确认、暂停或取消,应按规定向有关交易商和指定交收库予以公告,并在交易中心官网公示。
第三章 仓单管理
第十条 为提高交易中心运作效率,交易中心实行仓单交易。由指定交收库开具的《入库通知单》,经交易中心注册成为仓单,仓单可用于交易和交收。
第十一条 仓单是指交易商以其自身所有的、尚未卖出的、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则进行质检后存放于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的现货货品,经交易中心核准通过登记确认的货权凭证。
交易中心的仓单内容包含该仓单内现货货品的所有资料,并非设立统一标准的记录凭证,不属于标准化的仓单。
第十二条 交易商需将准备交收的现货货品交付到交易中心指定仓库申请入库,由该仓库核对并质检后报请交易中心核准,最终生成该批现货货品的仓单,完成该批仓单的注册。
第十三条 交收中的卖方必须在申报交收前备好相关货品的仓单,没有足额的仓单不能申报监管交收和仓单协议交收。
第四章 交收方式与交收流程
第一节 交收方式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监管交收和协议交收两种交收方式。
监管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交易中心的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现货交收申请,在交易中心监督管理下按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开始仓单的物权转移过程;
协议交收是指在交易中心开立账户的买卖双方针对交易中心上线品种的交收相关意愿经自行协商后,按照其自行协商的约定对该货品的实物货权进行转移的过程。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协议交收分为仓单协议交收与线下贸易协议交收两种。
仓单协议交收是指在该类交收中买卖双方仅能对仓单数量、交货地及已成交的价格进行协商修改后向交易中心提请开启交收流程的交收方式;
线下贸易协议交收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卖双方经协商后达成了线下贸易交收意愿,并自行组织交收的交收方式。在线下贸易协议交收中,一旦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交易中心将视为线下贸易协议交收合规完成,自此以后的协议衍生风险由买卖双方自行负责,交易中心不承担后续的贸易责任。
第十六条 提前履约交收是指在约定的监管交收期限之前,买卖双方通过再次协商达成协议,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合同,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的过程。
第十七条 双方达成提前履约协议后,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前履约交收申请;
(二)提前履约交收协议;
(三)货款证明;
(四)货物证明(仓单等)。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收到提前履约申请后,按照货物、价款相匹配的原则,对买卖双方货款支付能力和货物交付能力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1~2个交易日(含申请提交当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提前履约交收归属于线下贸易协议交收范围,其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办理,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责任,相关费用按既定标准收取。
买卖双方应在履约结束后向中心提交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的证明。交易中心有权对买卖双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二十条 到期交收履约是指在现货购销合同成交后、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收期限到期时,由交易中心组织现货购销合同持有者通过监管交收或仓单协议交收履行现货合同的交收方式。
第二节 交收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收取买卖双方交收风险金,该交收风险金将于交收结束后由交易中心清退给合规交收方账户。买方交易商交易过程中缴纳的货款可冲抵交收风险金。
在交收前提交足额仓单的卖方可以申请仓单冲抵交收风险金,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核准后该卖方无需交付交收风险金。
第二十二条 若买卖双方约定进行协议交收,则需向交易中心提起协议交收申请,经交易中心同意,双方交易商可自行商议交货的地点、时间、价格、数量、质量、付款方式等,无需缴纳交收风险金。完成交收后,按规定发送交收确认函到交易中心进行确认,交易中心按照相关标准收取服务费,不承担此交收过程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三节 交收相关约定
第二十三条 监管交收与仓单协议交收应当在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收库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交收应当由交易中心指定的第三方质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检疫)。具备检验(检疫)条件且愿意提供质量检验(检疫)服务的质检(检疫)机构应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中心进行审核、批准。交易中心批准的第三方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名录将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交易成交后,卖方需于成交当日向交易中心提交拟交收日期申请,交易中心应在当日予以批复,并通知买方,并通知交收地的交易中心指定检验/检疫机构交收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买方接到交易中心的交收通知,检疫、检验机构接到卖方的交收通知后,应当配合交易中心妥善安排提货和检验/检疫事宜。
第二十七条 买方提货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证明、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第二十八条 检疫、质检、称重完成后,买卖双方、检疫部门、检验机构、指定交收库应当在《交收确认函》中记录并确认相关内容。《交收确认函》一式六份,买卖双方、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检疫部门、检验机构各留存一份。
第四节 入库与出库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库发货前,应该办理入库申请单。
《入库申请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名称、交易商编号、交易商联系人及电话,品种、产地、等级(品牌)、生产厂家、入库数量、拟入库时间及拟入指定交收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在指定交收库库容允许下,在1~2个工作日(含入库申请单发起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该交易商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指定交收库发货。未经批准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注册仓单和用于交收。
第三十一条 货物运抵指定仓库后,指定交收库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验收完毕后,指定交收库应当将入库验收的结果交由交易中心审核备案后,向该交易商签发《入库通知单》(仓单确认单)。
货物到库验收时,交易商应当到指定交收库监收;交易商不到库监收的,视为交易商同意指定交收库验收结果。
第三十二条 交收买方凭交易中心开具的《提货通知单》到指定交收库提货时,指定交收库对《提货通知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出库并发货,同时应当及时填写《出库确认单》;如交收买方将该批合规交收完成的现货货品再用于将来的交收,应当按交易中心的规定重新办理仓单注册的相关手续。
第五节 交收流程相关
第三十三条 在每一交易日的16:00~16:15,交易中心上线品种市场的买方和卖方按交易中心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预报。
第三十四条 在每一交易日的16:15~16:30,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的交收预报信息,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数量即时成交。已成交的交收预报不可撤销,对于未成交的交收预报,在当日16:30分后自动撤销。
第三十五条 交收应当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收申报成交当日定义为D1交收日,之后的连续十四个交收日分别记为D2、D3、…、D15交收日。
第三十六条 交收买方必须在D1交收日向交易中心提交提货信息,如交收买方有开票需求的,须同时提交开票资料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在D2交收日上午11:30前,交收买方需保证100%的全额货款到账。
第三十八条 在D3交收日,交易中心将交收买方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对应的交收卖方,并根据交收卖方提供的仓单向交收买方开具《提货通知单》,交收买方凭该《提货通知单》到指定交收库办理对应仓单的出库提货手续并提出对应的现货货品,相应的仓单由交易中心核销并留底。余款应在交收买方确认收到对应的交收卖方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如卖方提供货品属于“自产自销”吻合国家相关免税政策的,可以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则余款应在交收买方对交收卖方提供的仓单对应现货货品内容确认无异议后结清。
第三十九条 交收买方应在提货手续完成、获得现货货品后的1~2个工作日(含提货手续完成当日)内完成对该批交收现货货品的数量、重量、质量等内容的检验,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该交收买方认同仓单对应现货货品的数量、重量与质量等内容。若该交收买方对此有异议,则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中心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鉴定结论,由交易中心裁定违约方并进行违约处理,相关的检测费及人员差旅费用由违约方负担。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该交收买方对所交收的该批现货货品无异议,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该交收买方对所交收的该批现货货品有异议的申请。
第四十条 交收卖方应当自D1交收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向交易中心或对应的交收买方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延迟1至8个自然日的,该交收卖方应每天支付全额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8个自然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该交收卖方当按全额货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 交收费用相关
第四十一条 进行交收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收手续费,交收手续费标准交易中心另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费用分别由指定检验机构和检疫机构收取,标准由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与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后另行公布。
检验/检疫费用实行最高限价。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8月1日之前将最高费用标准上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核准后,于当年9月1日之前公布。新增检疫/检验机构的最高费用标准自交易中心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入库、出库、仓储费用由指定交收库收取,具体标准由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与指定交收库协商后另行公布。
入库、出库、仓储费用实行最高限价,各指定交收库应在每年8月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入库、出库以及仓储最高费用标准上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核准后,于当年9月1日之前公布。新增地点的入库、出库、仓储最高费用标准自交易中心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以上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并及时通知交易商和指定交收库及指定检验/检疫机构等参与者。
第四十五条 指定交收库对交易中心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章 交收违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约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货物的;
(二)在约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支付货款的;
(三)卖方货物未能达到交收最低标准的;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七条 买、卖双方交收违约的计算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合同数量=应交货物(仓单)数量-已交货物(仓单)数量
买方交收违约合同数额=[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1-20%)×交收结算价(元/吨)×交易单位(吨/批)]
计算买方交收违约合同数额时,应预留买方持有合同价值20%的违约金。
第四十八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中心于当日结算后通知违约方和相对方。违约通知通过交易系统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卖方违约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部分合同价值20%的违约金,交易中心退还买方交收货款,终止违约部分的交收。
第五十条 买方违约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部分合同价值20%的违约金,交易中心退还卖方担保金,终止违约部分的交收。
第五十一条 买卖双方均违约的,交易中心按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同价值5%的罚款。
第七章 质检管理
第五十二条 交收货物的检验标准由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交收货物的质量发生争议时由交易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检疫)机构复检。
第五十三条 卖方必须对其出售货物质量负责,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十四条 买方对其买入的货物质量、数量负有验收责任:
(一)买方应对货物的质量、数量承担检查义务。货物一经出库或过户,即视为对质量和数量无异议;
(二)买方对交收货物有质量异议的,须于质量异议期内书面通知交易中心,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五十五条 买方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的解决方法:
(一)买方对交收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必须在1~2个交易日(含异议通知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二)交易中心收到买方的质量异议书面通知后,交易中心封存卖方货物,并在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同时,约指定第三方检验(检疫)机构及买卖双方到达指定交收库现场进行质检,该质检报告视为最终结果;
(三)买方在约定质检日不按时到达现场的,即视为放弃质检;卖方在约定日不按时到达现场的则视为认同质检结果;
(四)交易商委托到场的人员全权代表交易商,质检过程中的委托检验(检疫)单、封条等手续以该人员签字为据,买、卖双方不得干预质检机构的检验过程;
(五)质检及相关费用:该检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质检结果达到电子合同质量标准的,由买方承担质检及期间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反之,由卖方承担该费用。
第五十六条 复检的检验结果将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买卖双方应根据该结果按相关规定履行交收手续,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上线品种的交收细则由交易中心另行发布,以上交收操作的未尽事宜按相应上线品种交易/交收细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修改权归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则(细则或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归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所有,修订之后交易中心将会在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公示,不再另行通知。
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